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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高院就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核心专利无效诉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我公司发明专利全部有效。
2010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49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520114820.4“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遂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朝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上海康朝公司对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判决依然不服,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康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海康朝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由上海康朝公司负担所有案件的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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