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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9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68发布第14917号决定,就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针对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的第200510114820.4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此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14917号决定,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8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111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3依法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9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此次判决,再一次证明了我公司核心专利的有效性,坚定了我们依法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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