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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公告
上传时间:2014年9月18日 | 上传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年9月1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第五次报批稿)的公告,该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该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规范中涉及到了有关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的强制性条文,如: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 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 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 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 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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